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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为女子介绍已婚男士 法院判决退还2万余元服务费

时间:2025-06-10 05:01:39 浏览量:71517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目前,婚介越来越多的公司适龄男女选择通过婚介公司寻找人生的另一半,但与婚介服务有关的为女万余务费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介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受理了一起婚介纠纷案。已婚元服婚介公司为征婚者介绍已婚人士,男士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处婚介公司返还婚介服务费20150元。判决

记者了解到,退还2019年11月,婚介张小姐与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公司合同约定,为女万余务费婚介公司根据张小姐填写的介绍择偶要求为其挑选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为10人,已婚元服如果合同期内不成功,男士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全部服务费合计5.03万元,首付4.03万元。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共为张小姐安排了7次约见,其中第三次的约见对象为刘先生。

据婚介公司介绍,刘先生1973年出生,离异,仅生育一个小孩。此后,张小姐和刘先生开始交往。但张小姐在2020年初发现,刘先生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阶段,生育过两个孩子,实际出生年份是1967年,直至2020年4月才离婚。2020年4月,张小姐与刘先生分手后,后续还在婚介公司安排下约见过其他对象。

张小姐认为,婚介公司谎报刘先生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实际年龄,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婚介服务费4.03万元,赔偿12.09万元。

婚介公司提供的征婚人士登记表显示,2019年11月,刘先生至婚介公司登记征婚,其在填写登记资料时写明前文所述情况,但未提交离婚证。

婚介公司称,因刘先生的登记条件完全符合张小姐的征婚要求,于是工作人员致电张小姐询问,尚未收到刘先生离婚证的情况下,其是否同意约见,张小姐同意后,工作人员才安排约见。之后,婚介公司多次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刘先生一直未提交,故婚介公司停止给刘先生介绍对象,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张小姐,张小姐知晓后也答应与刘先生停止接触。随后,婚介公司又为张小姐安排了4次约见。直至2020年4月底,张小姐与第七位男士约见后,告诉婚介公司,自己目前在与刘先生交往,准备结婚,需暂停推荐。期间,婚介公司一直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

至于年龄,刘先生表示其是为了找80后才虚报年龄,并非婚介公司虚报。作为公司,没有办法核实刘先生自行填写的登记表中的信息,所以不存在欺诈。此外,据婚介公司了解,刘先生与张小姐自约见后一直不断交往直至准备结婚。工作人员为张小姐介绍其他男士,约见后张小姐也在服务记录单上签名确认,所以不存在张小姐所述的婚介公司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务的情形,故不同意张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虹口法院查明,张小姐在与刘先生相识的第二天已经知晓刘先生仍存在婚姻的情况;根据其提供的与刘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2019年12月也已知晓刘先生的真实年龄;且张小姐是在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后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可见,张小姐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不是受到错误信息诱导下作出的,故张小姐主张婚介公司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张小姐主张婚介公司在将刘先生介绍给张小姐时未告知刘先生的真实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安排约见前应告知张小姐约见对象的真实情况;其次,婚介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中载有的刘先生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婚介公司未对此作形式审查,且根据婚介公司所述,刘先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刘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出生年月与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进行核对,可见婚介公司在审查刘先生的出生年月时存在明显过错;最后,就登记表中载有的婚姻信息和子女情况,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审核之职。

综上,虹口法院认定婚介公司在介绍刘先生时确存在违约行为,判处婚介公司返还张小姐婚介服务费20150元,驳回张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严格实名登记、证件核查、确保征婚信息资料真实,谨慎审查征婚对象信息,严格验证,诚信经营。同时希望征婚者摆正心态,寻找三观贴合,条件合适的结婚对象,应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维权,合理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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